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 ( 91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條
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,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。

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提報文建會 審核通過後,以公開儀式頒給之。

獎勵經查不實者,撤銷其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