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9條
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之 保存、維護及再利用,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:

一、補助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保存、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。

二、提供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保存、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