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2條
歷史建築之登錄,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:

一、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。

二、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。

三、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。

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,如屬與歷史、文化、藝術 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,得登錄為紀念建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