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
( 106 年 01 月 13 日)
第3條
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,且具重大貢獻或特殊意義 者,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座,並公開表揚之:
一、最佳創意獎。
二、長期贊助獎。
三、藝文人才培育獎。
四、企業文化獎。
五、中小企業貢獻獎。
六、年度贊助獎。
七、評審團獎。
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會議,辦理前項受獎人之遴選 及評議工作。
前項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