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13 日)
第2條
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:

一、成立、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。

二、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、調查、研究、出版、研習及國際交流。

三、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、傳播及推廣。

四、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。

五、設置、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、場地,供文化創意事業、不特定團 體、個人創作、展演、排練之用。

六、購買文化藝術、展演票券,提供不特定團體、個人觀賞。

七、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,美化建築物與環境。

八、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、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。

九、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。

十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