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管理維護計畫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26條
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,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計畫,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,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