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鑑價、議價、驗收及經費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24條
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應包含下列項目,並得依建築或工程進度分期執行 。

一、公共藝術製作費:包括書圖、模型、材料、裝置、運輸、臨時技術人 員、現場製作費、購置、租賃、稅捐及保險等相關費用。

二、藝術家創作費:以前款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下限。

三、材料補助費:採用公開徵選之入圍者與邀請比件受邀者之材料補助費 。

四、行政費用:

(一)執行小組、徵選小組等外聘人員之出席、審查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。

(二)資料蒐集等費用。

(三)印刷及其相關費用。

(四)公開徵選作業費。

(五)顧問、執行秘書或代辦費用。

五、民眾參與、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等活動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