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16條
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備查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基本資料表(含作品圖說)。

二、辦理過程。

三、驗收紀錄。

四、民眾參與紀錄。

五、管理維護計畫。

六、檢討與建議。

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,審議機關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, 得送請審議會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