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15條
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審議機關核定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徵選會議紀錄。

二、徵選過程紀錄。

三、正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(含作品型式、設置位置、說明牌樣式及位 置等內容)。

四、備選之公共藝術方案介紹。

五、鑑價會議紀錄。

興辦機關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,審議機關認有爭議、重大瑕疵 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,得送請審議會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