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14條
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執行小組名單及簡歷。

二、自然與人文環境說明。

三、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。

四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理念。

五、徵選方式及基準。

六、民眾參與計畫。

七、徵選小組名單。

八、經費預算。

九、預定進度。

十、歷次執行小組會議紀錄。

十一、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。

十二、契約草案。

十三、其他相關資料。

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,前項第一款、第五款、第七款及第八款如有變 動,應提請審議會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