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 執行小組及報告書之編製 ( 104 年 09 月 29 日)
第12條
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、工程專業技師或統 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,應成立執行小組。如有特殊狀況,得報請審議機 關同意展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