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 ( 84 年 06 月 23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(以下簡稱本基金會) 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,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,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遴選:

一、從事文化藝術工作,成就卓著者。

二、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。

三、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。

四、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。

五、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。

第3條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(以下簡稱文建會) 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 選人遴選事宜,設遴選小組,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,由文建會主任委 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。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。聘期三年。

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,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。

第4條
遴選小組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。

遴選小組開會時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任他人代理。

第5條
遴選小組遴選董事及監事時,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。

第6條
遴選小組選出董事及監事人選後,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。

第7條
本基金會董事、監事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,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。

第8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