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
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5條
依第二條申請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,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,且其事業 及舉辦之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:
一、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者。
二、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三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