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4條
文化部受理申請後,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,發給 認可文書,並副知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

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