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19 日)
第10條
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 (構) 、團 體或學校,臨時舉辦本條例第二條有關之展覽、表演、映演等文化藝術活 動時,得準用本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