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
( 94 年 11 月 22 日)
第4條
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文化機構,係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:
一、圖書館或資料館。
二、博物館或美術館。
三、藝術館。
四、紀念館或文物陳列館。
五、音樂廳。
六、戲劇院或演藝廳。
七、文化中心。
八、其他與文化有關之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