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11 月 22 日)
第2條
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民俗技藝,係指具有民間色彩之雕藝、編藝、繪 藝、塑藝、樂舞、大戲、小戲、偶戲、說唱、雜技及其他傳統技能與藝能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