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 附則 ( 91 年 06 月 12 日)
第35條
凡在國外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,對我國文化建設有貢獻並有優良事蹟 者,得準用第十三條獎勵之規定。

第36條
本條例關於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、補助規定,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文化藝 術事業之獎勵或補助,準用之。

第37條
本條例施行細則,由文建會定之。

第38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