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 罰則 ( 91 年 06 月 12 日)
第31條
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32條
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33條
接受補助之文化藝術事業,將補助經費挪用或不履行補助條件者,主管機 關得撤銷其補助,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。

第34條
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,不得依本條例予 以獎勵或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