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 租稅優惠 ( 91 年 06 月 12 日)
第29條
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,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,免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。

為維護整修古蹟所為第二十七條之捐贈,經捐贈人指定用途,並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可者,不得移作他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