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 租稅優惠 ( 91 年 06 月 12 日)
第26條
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、博物館、藝術館、美術館、民俗 文物館、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。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,且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