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9條
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,包括以人聲、肢體、樂器、 戲偶等為主要媒介,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,如音樂、歌謠、 舞蹈、戲曲、說唱、雜技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