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8條
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無形文化資產,指各族群、社群或地方上世代相傳 ,與歷史、環境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之知識、技術與其文化表現形式,以 及其實踐上必要之物件、工具與文化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