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5條
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史蹟,包括以遺構或史料佐證曾發生歷史上 重要事件之場所或場域,如古戰場、拓墾(植)場所、災難場所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