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32條
自然紀念物,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、陳列或國際交換外, 一律禁止出口。

前項禁止出口項目,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 產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