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31條
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擬定之管理 維護計畫,其內容如下:

一、基本資料:

(一)指定之目的、依據。

(二)管理維護者(應標明其身分為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。如有數人 者,應協調一人代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,並應敘明各別管理維護者 之分工及管理項目)。

(三)分布範圍圖、面積及位置圖(地質公園如採分區規劃者,應含分區 圖)。

(四)土地使用管制。

(五)其他指涉法規及計畫。

二、目標:計畫之目標、期程。

三、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:

(一)資源現況(含自然紀念物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及趨勢分析)。

(二)自然環境。

(三)人文環境。

(四)威脅壓力、定期評量及因應策略。

四、維護及管制:

(一)管制事項。

(二)管理維護事項。

(三)監測及調查研究規劃。

(四)需求經費。

五、委託管理維護之規劃。

六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
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範圍圖之比例尺,其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,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;面積逾一千公頃者,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,以能明確展 示境界線為主;位置圖以能展示全區坐落之行政轄區及相關地理區位為主 。

第一項之管理維護計畫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