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3條
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所定聚落建築群,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、景 觀風貌協調、具有歷史風貌、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或街區,如原住民族部落、荷西時期街區、漢人街、清末洋人居留地、 日治時期移民村、眷村、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