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23條
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,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 都市計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。

前項範圍,主管機關得就街廓型態、地籍現況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 畫相關規定,進行必要之調整。

第一項所稱街廓,指以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及永久性空地圍成之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