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21條
本法第三十二條、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 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、考古遺址定著土地、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 之通知,應由其所有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