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07 月 27 日)
第14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組成文化資產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,應依本 法第三條所定文化資產類別,分別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、登錄、廢止 等重大事項。

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定、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、認定 之個案交付審議會審議前,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、特性組成專案小組,就 文化資產之歷史、藝術、科學、自然等價值進行評估。

前項屬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考古遺址、史蹟、文化 景觀及自然地景類別者,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、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