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資產保存法  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 ( 105 年 07 月 27 日)
第95條
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、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,依 法定程序審查後,列冊追蹤,並建立基礎資料。

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,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, 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;其保存者,指保存技術之擁有、精通且 能正確體現者。

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,賦予編號、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