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2條
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,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。

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:

一、動產、不動產。

二、現金、存款、外幣、有價證券。

三、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。

四、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。

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,指有利於董事、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(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)之進用、陞遷、調動及其他人事措 施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