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九條第二 項及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科技部(以下簡稱本部)應於董事長、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辦 理下屆董事長、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,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。

第3條
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,不得聘任為董事、監事; 其已聘任者,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。

第4條
董事、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,本部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、資料,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。

第5條
董事、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,經本部給予當 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,仍認應予以解聘者,由本部提請行 政院院長解聘之。

第6條
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規 定聘任之董事、監事,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,由本部 遴選適任人選,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:

一、辭職或死亡。

二、經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。

第7條
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,應由本部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 任人選,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。

第8條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