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3條
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,不得聘任為董事、監事; 其已聘任者,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