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6條
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,經災防科技中心同意 者,得借用其公有財產,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;如屬土地,並不得供建 築使用。

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,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