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3條
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(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)公有財產,其管理人應 登記為災防科技中心,所生之收益,列為災防科技中心之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