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28 日)
第2條
科技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評鑑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(以下簡稱災防科 技中心)之績效,設績效評鑑會(以下簡稱評鑑會)。

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,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。

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:

一、政府有關機關代表。

二、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。

三、社會公正人士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,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。

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