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6 月 23 日)
第8條
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,加蓋印章,以一份存本機關,一份送移交人員收執,四份函報其上級機 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