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1 日)
第8條
從事研究人員於兼職期間及終止後二年內,應迴避與原兼職企業、機構或 團體、其關係企業間有關採購或計畫審查之業務。但其迴避反不利於公平 競爭或公共利益時,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免除之。

學研機構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,應命該從事研究人員迴避。

從事研究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,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 申請其迴避;如為機關(構)首長時,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