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1 日)
第6條
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兼職,應事先報經學研機構許可。如為 機關(構)首長,須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。

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,應與企業、機構或團體 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、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