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1 日)
第5條
從事研究人員因其研發成果貢獻而分得持有新創公司創立時之股份,或已 設立公司技術作價增資之股份,併計股票股利之持股,不得超過該公司股 份總數百分之四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