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
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,得於企業、機構或團體兼任與本職研
究領域相關,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、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
委員、技術顧問。
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,除得兼任
前項職務外,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,經其任職學校同意,並
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;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。
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、第二項職務,得領取兼職費。但不得兼薪。
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、第二項職務,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
不得超過八小時;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。
第一項、第二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,其他法律或本辦法發布施
行前,經行政院核定得支給兼職費個數規定較本辦法更有利者,從其規定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