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1 日)
第4條
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,得於企業、機構或團體兼任與本職研 究領域相關,非實際參與籌集設立之發起人、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 委員、技術顧問。

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,除得兼任 前項職務外,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,經其任職學校同意,並 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;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。

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、第二項職務,得領取兼職費。但不得兼薪。

從事研究人員兼任第一項、第二項職務,於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職時數合計 不得超過八小時;兼任職務合計不得超過四個。

第一項、第二項之兼任職務及前項之兼職數目,其他法律或本辦法發布施 行前,經行政院核定得支給兼職費個數規定較本辦法更有利者,從其規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