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1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從事研究人員: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(構)(以下簡 稱學研機構)之專任教師、專任研究人員及擔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 ,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。

二、技術作價投資: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 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。

前項第一款從事研究人員,不包括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(構)、學校及依 法所監督之行政法人之研究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