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8 月 18 日)
第7條
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,應依下列比率,交由 本部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。但經本部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約定以其他比率為之,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、私立學校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者,繳 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。

二、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,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