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8 月 18 日)
第4條
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,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,並應 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下列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:

一、專責單位管理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專人管理或由法務、研發部 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,並指派人員 擔任主管。

二、維護管理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程序,將研發 成果記錄管理,並定期盤點。

三、運用管理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授權、讓與、終止維 護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。

四、迴避、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建置迴避、權益 保障、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,設立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、管理揭露 資訊、處理迴避事項,並落實人員、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。

五、會計處理: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 出。

前項第四款迴避及資訊揭露,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設置迴避、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之管理單位,並訂定處理程序。

二、建立迴避及其爭議之處理機制,包括:

(一)訂定應行迴避之相關利益、適用對象及關係人範圍。

(二)訂定應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。

(三)訂定研發成果利益衝突因應措施。

(四)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。

(五)建立內部及外部通報機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