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05 月 01 日)
第5條
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,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 經核准後,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,其餘費用,減半收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