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2 日)
第9條
園區用戶應依環保相關法規實施用水回收率、排放率。

管理局得輔導園區用戶設置用水回收系統;對用水回收具實績成效之園區 用戶,得予以獎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