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2 日)
第8條
自來水事業因工程施工、歲修保養而停止全部或部分供水時,應將停水區 域及時間於三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園區用戶。但為配合園區新用戶供水 工程,而對園區用戶之停水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;緊急停止供水事件, 應於發生後四小時內電話通知管理局及園區用戶。

停水時間持續達三十小時以上者,自來水事業應事先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