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2 日)
第4條
園區用戶應於申請興建、租賃廠房或增資時,提供用水計畫書送交管理局 審查後,向自來水事業提出未來供水調配及規劃。

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用戶,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出未來五 年及最終用水計畫量,送交管理局審查。

每日用水量達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園區新用戶,應於廠內規劃設置儲水設 施,有效容量應符合其使用至少二十四小時之需求。

第一項用水計畫書之格式及內容,由管理局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