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6條
未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、第五條、第九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第二項及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者,於有水源、電源供應不足時,管理局得會同水電供 應事業減少其水、電供應量。